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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也要分保单

作者:朱柏林;

<正>十年前,张女士和金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,金先生为投保人,受益人为儿子金兴,年交保费2600元。2005年,张、金离婚,由张女士抚养儿子金兴。此时该保单已交纳了5年保费,共计人民币1.3万元。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交纳保费。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,离婚后张女士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金先生。于是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,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。金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,如果变更投保人,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生存保险金,而张女士不同意。前夫金先生